航空货运单证是航空货物运输中使用的各种文件,它们在货物的接收、运输、交付和清关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。主要的航空货运单证类型及其要求,如下:
1. 航空运单(Air Waybill, AWB):这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货物运输单据,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,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。航空运单不可转让,持有航空运单也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。它也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,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账单,是报关单证之一,同时也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。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,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。
2. 主运单(Master Air Waybill, MAWB):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,是航空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,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。
3. 分运单(House Air Waybill, HAWB):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,除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,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。航空分运单作为集中托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。
4. 商业发票:是卖方(出口商)开具给买方(进口商)的发票,在清关过程中需要用到。
5. 装箱单:是商业发票中所指货物的详细概述,包括货物的包装方式以及货箱外的唛头和编码。
6. 进出口报关单:列出了进出口货物的详细信息,用于清关和计算适用于货物的关税或税款。
7. 到港通知:告知货物即将抵达目的地,包括货物描述、航行详情、与海关费用相关的目的地国家以及海运承运人的详细联系方式。
8. 原产地证书:声明货物或商品在哪个国家生产的文件,有助于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进口以及是否需要缴纳关税。
9. 进口安全申报(如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要求的ISF):某些国家的海关可能要求提供安全申报,以确保货物的安全性。
10. 信用证:在国际贸易中,银行代表买方(进口商)向卖方(出口商)支付指定金额的承诺,通常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支付。
根据《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8号),航空货运单、电子单证应当在载运货物的飞行终止后,保存不少于24个月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中不得伪造、冒用、盗用他人的电子签章、电子标识或者篡改电子单证。这些规定强调了航空货运单证的重要性和对它们的法律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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